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洪一軒 被告 許源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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