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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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尚待本案共同被告審結後合併判決,原未定宣判期日,茲因本案共同被告部分業已辯論終結,本案爰訂於民國107年3月30日9時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