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本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
1年度執聲字第2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本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本田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9年8月21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
1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嗣受刑人於緩刑內之99年8月21日,故意更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於上揭緩刑期間,因故意犯業務侵占罪,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其所受徒刑宣告已逾有期徒刑6月,足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