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94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廖進橋 相對人即收養人 廖振和 (已歿)關係人 廖恒進 關係人 廖富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廖進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廖振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65年3月2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進橋年幼時,因生母 廖王秀珠 改嫁予養父廖振和,遂出養予養父廖振和,嗣後養父廖振和於民國65年3月26日死亡,今聲請人欲認祖歸宗傳承本家香火,且養父另有二名子女。爰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相對人除戶謄本等為證,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廖振和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廖振和於民國65年3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尚有一子廖恒進及一女廖富禎,此有聲請人所提供之戶籍謄本為證,另本院亦查無聲請人於養父廖振和過世時有繼承其遺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廖振和之收養關係,既聲請人之養父廖振和已死亡多年,且另有子嗣,本件終止收養亦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