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智勝 相對人即收養人 陳萬福 (已歿)
陳簡 晚(已歿)關係人 陳美娥
陳美雲 陳明珠 陳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陳智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陳萬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9年2月20日死亡)、養母 陳簡晚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民國86年11月3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智勝年幼時生母 陳素貞 未婚生子,聲請人經生父認領後,礙於當時法令無法從母姓,遂尋求與生母同姓「陳」之養父母形式收養,實則從未與養父母見過面,嗣因法令已修改得從母姓,請求法院許可聲請人終止與養父陳萬福、養母陳簡晚間之收養關係等語,爰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相對人除戶謄本等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第1項);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4項)」);又「民法第1080條第2項、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認可、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立法之目的乃在保護子女利益,使子女在養父母死亡後,仍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
三、本件聲請人之養父陳萬福、養母陳簡晚於民國99年2月20日、民國86年11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尚有生存之四名女兒,另養父陳萬福、養母陳簡晚過世時聲請人亦未繼承取得任何遺產等情,業經聲請人及關係人陳美娥、 林陳美雲 、陳明珠、陳麗玉到庭陳述明確,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考量聲請人與養父母間僅為形式收養,且無繼承養父陳萬福、養母陳簡晚遺產,養父陳萬福、養母陳簡晚業已死亡多年,另有子嗣,本件終止收養亦無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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