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四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
十萬元,約定按月分期清償,利息由原告機動調整(嗣調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八四),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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