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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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
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二十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
違約金。茲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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