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九七號
原 告 丙○○○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
一、
(一)先位聲明:宣告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民調字第九十八號、聲請人
原告丙○○○、對造人被告甲○○、乙○○間關於租賃糾紛事件之調解無效。
(二)備位聲明: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民調字第九十八號、聲請人原告
丙○○○、對造人被告甲○○、乙○○間關於租賃糾紛事件之調解應予撤銷。
二、被告甲○○、乙○○應將門牌號碼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加強磚造房屋
第一層四七.四六平方公尺、走廊十四.七0平方公尺,連同第二層六0.九0
平方公尺及附屬建物遷讓交還原告等,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