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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