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勞簡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陸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