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碧雲
  訴訟代理人  黃聰麒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肆拾柒萬參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陸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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