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之
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悉數償還,依約定條款第十一條之規定,應另給付
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