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