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劉經在 訴訟代理人 劉王金耳
劉峻宏 被告 邱峻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5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