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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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鄧文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廖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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