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1號原告 周洪香
樓訴訟代理人 鄭夙芬 律師被告 周奕德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叁仟肆佰元(計算式:(32×154,000×280/
10000)+(993×154,000×280/10000)+163,600=4,583,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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