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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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相對人憬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49
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訴字10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649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訴字1022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謝達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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