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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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 李桂強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上訴人 李台生
李佳軒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孔祥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及同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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