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746號、第1264號,101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總驗餘淨重貳柒點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並更正附件聲請書理由欄二第7行所載「該中心」為「該局」。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淡褐色晶體7包(總驗餘淨重27.84公克),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21日刑鑑字第100012577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卷第52頁),堪認上開扣案之7包淡褐色晶體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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