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吳信毅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 律師
吳佩雯 律師 余晏芳 律師被告 陳進添 兼訴訟代理人 楊玉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士林簡易庭一0六年度士簡字第九一三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楊玉鳳存有債權,而認為被告楊玉鳳將其所有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為被告陳進添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5,000,00
0元之行為,顯有害及債權,並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訴請應將該不動產抵押之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不動產抵押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查,本件原告得否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不動產抵押設定,並請求予以塗銷,應以原告對被告楊玉鳳確有債權存在為前提,始得行使債權人之撤銷權,而關於原告是否對被告楊玉鳳存有債權一事,業經被告楊玉鳳對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0
6年度士簡字第913號受理在案,是本件訴訟有以該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一┌───────────────────────────────────┐│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大同區│雙連│二│481│建│345│1160/10000│├─┴───┴────┴──┴──┴──┴──┴────┴───────┤│建物標示:│├─┬───────┬───────┬───┬───────┬──┬──┤│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樣主要││範圍│││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料及房││││││││屋層數││││├─┼───────┼───────┼───┼───────┼──┼──┤│1│臺北市大同區雙│臺北市大同區雙│9層樓│6層:224.62│全部││││連段2小段1818│連段2小段481地│鋼筋混│附屬建物:│││││建號│號│凝土造│陽台:26.10││││││--------------││露台:8.22││││││臺北市大同區寧││雨遮:0.53││││││夏路155號6樓│││││├─┴───────┴───────┴───┴───────┴──┴──┤│備考:共有部分││雙連段2小段1823建號、479.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9/10000│├─┬───────┬───────┬───┬───────┬──┬──┤│2│臺北市大同區雙│臺北市大同區雙│9層樓│地下1層:│1/9││││連段2小段1822│連段2小段481地│鋼筋混│146.03│││││建號│號│凝土造│地下2層:││││││--------------││184.87││││││臺北市大同區寧││附屬建物:││││││夏路155號房屋││││││││地下1層│││││├─┴───────┴───────┴───┴───────┴──┴──┤│備考:共有部分││雙連段2小段1823建號、479.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0000│└───────────────────────────────────┘附表二┌───────────────────────────────────┐│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大同區│雙連│二│72│建│1,594│238/80000│├─┼───┼────┼──┼──┼──┼──┼────┼───────┤│2│臺北市│大同區│雙連│二│72-4│建│2,055│238/80000│├─┴───┴────┴──┴──┴──┴──┴────┴───────┤│建物標示:│├─┬───────┬───────┬───┬───────┬──┬──┤│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樣主要││範圍│││號││建物門牌│建築材│(平方公尺)│││││││料及房││││││││屋層數││││├─┼───────┼───────┼───┼───────┼──┼──┤│1│臺北市大同區雙│臺北市大同區雙│17層樓│16層:92.81│全部││││連段2小段1735│連段2小段72、7│鋼筋混│附屬建物:│││││建號│2-4地號│凝土造│陽台:9.89││││││--------------││見使用執照:││││││臺北市大同區民││0.36││││││權西路144巷5弄││││││││5號16樓之3│││││├─┴───────┴───────┴───┴───────┴──┴──┤│備考:共有部分││雙連段2小段1512建號、10,109.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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