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吳信毅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 律師
吳佩雯 律師 余晏芳 律師被告 陳進添 兼訴訟代理人 楊玉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裁定命在前揭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事件(原審本院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913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