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盈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以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黃以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