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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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31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6月確定,並於94年7月10日執行完畢。而乙○○係甲○○之前配偶(二人於99年9月21日離婚),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經本院於98年11月13日以
98年度家護字第25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一)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二)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甲○○為騷擾之行為。(三)應遠離宜蘭縣○○鄉○○村○○路○○號至少50公尺,有效期間為10月,該保護令自98年11月13日本院核發時即生效力,並於98年11月24日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員執行該保護令,乙○○經警告知而知悉前開保護令內容。詎乙○○於知悉該保護令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5月27日23時許,前往宜蘭縣○○鄉○○村○○路○○號甲○○住處內,對甲○○以辱罵「討客兄」之不堪言語騷擾,違反上開保護令。甲○○聽到聲音後打開窗戶,乙○○就跳進屋內將甲○○壓住,致甲○○因此受有雙腳及頭部淤血受傷(甲○○對傷害部份未據告訴),乙○○接續違反法官所為上開保護令,嗣經乙○○弟弟將乙○○拉出始作罷。(二)於99年6月3日上午8時許,前往宜蘭縣○○鄉○○路○段○○號甲○○工作之亞都溫泉旅館內,對甲○○以辱罵「討客兄」之不堪言語騷擾,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偵訊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25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保護令執行記錄表1份。
(五)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
三、查本案發生時,被告乙○○係被害人甲○○之配偶,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列配偶之家庭成員關係。
核被告乙○○於99年5月27日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於99年6月3日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被告於99年5月27日之行為,雖違反之內容有3項,惟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4款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均係保護令之內容,僅係將其違犯情形逐一列舉,被告同時違反保護令內數款規定,其行為均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僅係構成一違反保護令罪,而為實質上一罪。再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6月確定,並於94年7月1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共危險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竟未能遵守法院所發禁止對被害人實施騷擾行為及遠離被害人住所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漠視法紀,造成被害人精神及身體上受有痛苦,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審酌其已與被害人甲○○離婚,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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