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87號原告 曾偉銘 被告 蔡叡 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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