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6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王永龍 原告即被告 黃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86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上午9時4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王永龍原告即被告黃清俊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王永龍原告即被告黃清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均表明不請求對造賠償。
二、兩造均當場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王永龍原告即被告黃清俊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