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66號原告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原告 許立國 被告合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告 莊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陸仟零陸拾貳萬零玖佰伍拾元(計算式:22,385,250+38,235,700=60,620,9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