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原告瑞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告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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