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志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合法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本院拘票暨報告書等附卷可憑,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