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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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歸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歸還房屋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使之明確)。
二、依所補正訴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所查報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等相關規定補繳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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