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盛雍塑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喜慶 被告是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豊隆 被告主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麗觀 被告凱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得燕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