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送達代收人 王津美 上聲請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一四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