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4號聲明人 黃徐倩雲 即繼承人1
陳 黃美男 上列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對補正內容不知,就近向任一地方法院服務中心洽詢):
一、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須含外祖父、外祖母)。
二、聲明人及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