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辛有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零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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