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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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高雄縣鳳山市○○○路○○○號「慶昇影視租售中心」之負責人,所經營之上開影視租售中心係屬萬視通公司聯營店,其明知「失戀大不同」、「仲夏夜春夢」、「聖經密碼戰」等影音光碟片,係分別為美國MIRAMAXFILM公司、COTOBERFILMS公司、BEHAVIO
URWORLDWIDE公司發行,由上開公司以書面專屬授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上開影音光碟片在台灣地區發行及播放(錄影節目之發行,包括VHS、VCD),年代公司並將該等權利轉授權予國際電影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公司)在台灣地區發行及播放,再由國際公司轉授權予信匯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凱林影視傳播有限公司,再由上開二公司轉授權予告訴人新潮社有限公司(下稱新潮社公司),而由告訴人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將未經授權之影音光碟擅自出租予他人,並以此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意圖營利,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將上開未經授權之影音光碟片擅自陳列,並以每部新台幣(下同)四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不特定顧客觀賞,藉以牟利,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有上開影音光碟片二十五部共計五十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外,其餘之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茲據告訴人新潮社公司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卷存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