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八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三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五千六百五十元,尚不足九千七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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