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假扣押裁定中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當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係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號裁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限期起訴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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