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 鍾明桓 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明桓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鈞院97年度司執字第29168號受理),於民國97年6月13日上午執行查封程序時,執行書記官涉嫌教唆債務人母親等因應之道,未保持司法中立,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此聲請書記官迴避等語。
二、查: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29168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明桓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於97年7月14日具狀撤回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在案,此有撤回狀1份附於卷內可稽,因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既已撤回,則聲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即無必要,故其聲請書記官迴避,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勝
法官石有為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