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6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甲○○最新之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已於88年3月20日遷址於彰化縣○○鄉○○路○○○號,該住所非本院轄區,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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