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訴人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數額為美金95,550.5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11萬1,603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565元折算,計算式:95,550.52×32.565=3,111,603,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23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