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2號
原告陳OO
訴訟代理人 李亢 和律師
上列原告陳OO與被告陳OO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OO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陳OOO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為新臺幣(下同)5,438,21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7,643元(計算式:5,438,216×1/5=1,087,64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