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保險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保險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章淮鈞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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