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詹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誠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2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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