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太設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敬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良益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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