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午
薛冠午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午
薛冠午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