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坤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1年度交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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