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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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源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美珠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萬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