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宜鋒
本件原告與被告 洪信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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