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5號
原   告  羅春鳳
被   告  呂榮
       呂勝仕
       呂昭得
       呂雪踪
       呂世川
       呂春芳
       呂泰龍
       呂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77,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均為1,200
  元/㎡×二筆土地總面積(1,538+52)㎡×原告應有部分
  4分之1=47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被告呂榮、呂勝仕、呂昭得、呂雪踪、呂世川、呂春芳、呂
  泰龍、呂武昌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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