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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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85號

原告 簡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宛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364號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之本息部分不存在;㈡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就逾350,000元之本息部分為強制執行。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就其中100,000元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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