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46號
原 告 羅春鳳
被 告 呂調意
呂轉
呂勝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12,2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400元/
㎡×面積892㎡×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312,2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被告呂調意、呂轉、呂勝仕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